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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立敏与被执行人王功卓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敏被执行人王功卓。申请执行人王立敏与被执行人王功卓身体权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56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6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4338.26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执字第3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商俊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