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立敏与被执行人王功卓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敏被执行人王功卓。申请执行人王立敏与被执行人王功卓身体权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56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6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4338.26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执字第3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商俊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