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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5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与陈秀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734号原告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世纪大道电信大厦十一楼。法定代表人林龙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志琼,女,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陈秀琼,女,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秀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36元,减半收取1568元,由原告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姜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