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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初字第1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玉田与马宗江、吕树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田,马宗江,吕树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1002-2号原告王玉田,男,1946年5月7日生,汉族,住唐县。被告马宗江,男,1965年6月3日生,汉族,住唐县。委托代理人苏静平,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树欣,女,197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田诉被告马宗江、吕树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4日作出于(2014)唐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马宗江的存款300000元,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唐民初字第100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担保人王彬存款200000元的存折一张,因原告与被告已和解,原告王玉田于2015年8月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宗江、吕树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王玉田撤回对被告马宗江、吕树欣的起诉。二、解除对被告马宗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的存款300000元的冻结。三、解除对王彬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存款200000元的存折一张的冻结。案件受理费3785元,由被告马宗江、吕树欣负担。审判长  冯立安审判员  刘改桥审判员  郭立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贾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