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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执字第002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方强与刘国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强,刘国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234-2号申请执行人方强,男。被执行人刘国朋,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010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5日,以(2014)鄂夷陵民初字0107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广汽传祺牌豫A9TL**轿车,并责令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芳皮昂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6871.69元,但被执行人刘国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国朋所有的广汽传祺牌豫A9TL**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石 华审判员  孙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