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民初字第08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贾婧懿与被告王勋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婧懿,王勋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872号原告贾婧懿,女,199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许萍,女,195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王勋,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婧懿诉被告王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婧懿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婧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婧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6元,由原告贾婧懿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游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肖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