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8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贾婧懿与被告王勋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婧懿,王勋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872号原告贾婧懿,女,199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许萍,女,195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王勋,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婧懿诉被告王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婧懿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婧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婧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6元,由原告贾婧懿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游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肖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