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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2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唐昌灯与肖祖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昌灯,肖祖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470号原告:唐昌灯(身份证号330726198601233913)。委托代理人:席志江,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祖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江县包装装璜厂与被告浦江县宇丰家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昌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6145元,减半收取3072.5元,由原告唐昌灯负担。审 判 员 郑向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郑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