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民初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柏泽厚与李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泽厚,李剑,焦中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民初字第2005号原告:柏泽厚,男,生于1966年5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李剑,男,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焦中义,男,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泽厚与被告李剑、焦中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柏泽厚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泽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柏泽厚承担。审 判 长 袁善旭人民陪审员 谢 芳人民陪审员 宁继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