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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镇商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宁波市镇海沃洲机电配套厂、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宁波市镇海沃洲机电配套厂,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凯亿轴承有限公司,黄永龙,张素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镇商初字第1006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代表人:陈建定。被告:宁波市镇海沃洲机电配套厂。代表人:黄永龙,该厂厂长。被告: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罡。被告:宁波凯亿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长钱。被告:黄永龙。被告:张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告宁波市镇海沃洲机电配套厂、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凯亿轴承有限公司、黄永龙、张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6182元,减半收取28091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屈著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凯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