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士祥与王超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祥,王超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82号原告李士祥,男,汉族,1953年10月5日出生。代理人:文涛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超海,男,汉族,62岁左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祥诉被告王超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士祥于2015年8月3日以原告重新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士祥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60元减半收取,即1230元由李士祥承担。审 判 长 图 秀 花审 判 员 向 东代理审判员 拉毛扎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 英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