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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小玲与梁巧玲、高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玲,梁巧玲,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17-1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玲,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罗飞。被执行人:梁巧玲。被执行人:高林,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李小玲申请执行梁巧玲、高林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小玲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蓝婷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