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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3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吴国平与王海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平,王海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373-1号申请执行人:吴国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王海良,男,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申请执行人吴国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06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海良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国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海良给付借款7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3908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14442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海良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海良与王某某为夫妻关系,王某某名下有坐落于桐庐县县城某住房一套。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海良妻子王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桐庐县县城某住房一套;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