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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2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苏清臣与青岛金曲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清臣,青岛金曲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2692号申请执行人苏清臣,男,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被执行人青岛金曲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国才,经理。申请执行人苏清臣与被执行人青岛金曲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胶商初字第20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213194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胶商初字第205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永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