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谯民一初字第03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卢某余与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渊余,周干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419号原告:卢渊余,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建春,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310138666被告:周干成,男,左右,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渊余诉被告周干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渊余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渊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渊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渊余负担。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