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法执字第13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维王永华��谭秀艳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华,谭秀艳,赵春生,于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1394-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华,男,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谭秀艳,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赵春生,男,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于风荣,女,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永华申请将被执行人赵春生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巴林右旗管理部的公积金依法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赵春生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巴林右旗管理部的公积金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