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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古庄信用社与戴景海、谢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古庄信用社,戴景海,谢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古庄信用社。住所地:深州市高古庄镇。负责人:金伟,该信用社主任。被申请人:戴景海。被申请人:谢敏(系戴景海之妻)。申请人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古庄信用社因被申请人戴景海、谢敏在申请人处借款无法偿还,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戴景海、谢敏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股票、有价证券)10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戴景海、谢敏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股票、有价证券)10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春权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景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