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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梅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郑家权与常熟市第三造纸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家权,常熟市第三造纸厂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梅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郑家权。被告常熟市第三造纸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赵市。法定代表人陈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家权诉被告常熟市第三造纸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家权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家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98元,由原告郑家权负担。审 判 长  李 远代理审判员  步全赢人民陪审员  薛炳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季梦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