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林永楠与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楠,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林永楠。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师范路9号。负责人王安年,经理。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青年路90号。法定代表人王安年,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林永楠与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烟牟民一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隋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