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终裁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迁西县三屯营镇牌楼沟铁矿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终裁字第5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东路与商务外环路交叉口中国人保大厦。代表人李俊耀,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迁西县三屯营镇牌楼沟铁矿。住所地河北省迁西县三屯营镇牌楼沟村。法定代表人魏宝银,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迁西县人民法院(2015)迁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保险人即原告住所地为河北省迁西县,故原告在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驳回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被上诉人迁西县三屯营镇牌楼沟铁矿不是本案中的被保险人,因此迁西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提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身保险对保险标的及保险标的物的理解尚存争议,且被保险人已死亡,本案被上诉人系保险权益受让人,其住所地位于迁西县,为便利诉讼,本案应由迁西县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沈荣进代理审判员彭晓玲代理审判员于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赵晓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