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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高年龙诉李玉琴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年龙,李玉琴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534号原告高年龙,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玉琴,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告高年龙与被告李玉琴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年龙诉称,被告李玉琴住原告楼下,其在装修房屋时,违规扩建生活阳台4.5平米,扩建的阳台屋面与原告地板等高。被告的扩建行为破坏了房屋的整体结构,属违法建筑,且正好建在空中消防通道上,给消防安全带来隐患,并严重影响了小区的管理秩序,也给原告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影响。现起诉,请求判令拆除被告违法扩建的生活阳台。本院认为,违章建筑是指建筑物所有人没有土地使用许可和建筑规划许可审批手续而建造的建筑。对于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年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实收150元,全额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超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瑶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