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固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龙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初字第837号原告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翟辉,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夏某,农民。原告龙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翟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在广州务工时相识,于1996年办理结婚登记,后因结婚证丢失且结婚登记信息无法查询,双方于××××年××月重新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告家人及原告均无法联系到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信息。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3.固始县段集镇街道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4.被告姐姐夏某菊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外出离家出走四年,未与家人联系)。被告夏某未到庭质证,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1993年原、被告双方在广州务工时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取名夏某甲,现在无锡市读高中,随原告一起生活。××××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前、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1年双方在广州务工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外出。原告现已被告离家外出杳无音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女,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因被告外出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致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但尚不足以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院从有利于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对于原告要求离婚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龙某要求与被告夏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丽审 判 员  陈 阳人民陪审员  李守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