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4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孔某甲与孔某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甲,孔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429-2号申请执行人:孔某甲被执行人:孔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泗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孔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孔某乙在邮政储蓄银行604******428299号账户上的存款17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国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