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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执字第4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孔某甲与孔某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甲,孔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429-2号申请执行人:孔某甲被执行人:孔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泗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孔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孔某乙在邮政储蓄银行604******428299号账户上的存款17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国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