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桧树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吕石头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079号原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桧树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来集镇王堂村法定代表人焦绪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峰,新密市尖山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石头,男,出生于1966年4月1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晓博、赵清战,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桧树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吕石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桧树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桧树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均锋人民陪审员 刘国祥人民陪审员 王永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常新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