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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桧树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吕石头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079号原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桧树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来集镇王堂村法定代表人焦绪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峰,新密市尖山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石头,男,出生于1966年4月1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晓博、赵清战,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桧树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吕石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桧树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桧树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均锋人民陪审员  刘国祥人民陪审员  王永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常新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