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15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潜志良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潜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597-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被执行人:潜志良。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潜志良信用卡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146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经权利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159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发现被执行人潜志良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杨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