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林东鲁与林伟勉、林鸿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东鲁,林伟勉,林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林东鲁,男,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林伟勉,男,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被执行人林鸿辉,男,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林东鲁与林伟勉、林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揭东法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林伟勉应付还申请执行人林东鲁借款200万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林鸿辉对被执行人林伟勉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二被执行人没有按生效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3月17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应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林东鲁借款200万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22400元。但二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没有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林伟勉所有的位于揭阳市的房产一套及粤VWMX**小型越野车一辆;被执行人林鸿辉所有的位于揭阳市的铺面二间及车牌号为粤VNHX**小型轿车一辆均被本院在另案查封处理中。2015年4月21日,二被执行人因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本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15年8月3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提供二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伟勉、林鸿辉可供执行财产在另案处理中,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东法执字第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壮文审判员 黄钦填审判员 徐庆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东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