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565号原告刘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