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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565号原告刘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