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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执字第0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邱文志与马灵、许龙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0857号申请执行人邱文志。被执行人马灵。被执行人许龙根。邱文志与马灵、许龙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淮开民初字第0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马灵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邱文志375746.2元;许龙根承担12万的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721元(原告已预交3610),由马灵负担,在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时一并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马灵无稳定工作,无银行存款,没有工商注册信息,没有车辆、房产及土地登记,目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许龙根没有工商注册信息,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依法查封了其名下的苏E×××××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了其位于苏州市吴中区的三套房产。后许龙根称其从未购买过苏E×××××号小型普通客车并将该车转卖给马灵,亦不认识马灵,经其查阅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档案,该车过户手续及委托手续均不是其本人签字,其已向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长桥派出所报案,并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案判决。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知马灵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对许龙根已向公安报案,要求撤销判决,由于相关程序需要较长时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马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许龙根已向公安派出所报案,并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判决。申请执行人表示待许龙根案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申请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开民初字第0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王海忠审判员 罗春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