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执恢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宋华强与宋秀华、宋玉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华强,宋秀华,宋玉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恢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宋华强,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宋秀华,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宋玉志,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华强与被执行人宋秀华、宋玉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胶民初字第4739号民事调解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47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立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