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一终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春艳与孙凤华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春艳,孙凤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5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艳,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东刘集镇小吴村**号,身份证号3403221985********。委托代理人:胡德根,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凤华,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申集镇张村孙庄***号,身份证号3403221976********。上诉人杨春艳因与被上诉人孙凤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五民一初字第00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杨春艳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春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春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杨春艳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宏波审 判 员 杭军红代理审判员 张志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