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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再章与吉信村5组村民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再章,湖南省凤凰县吉信镇吉信村5组村民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519号原告杨再章,男,195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凤凰县人。被告湖南省凤凰县吉信镇吉信村*组村民。本院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再章与被告湖南省凤凰县吉信镇吉信村5组村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再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再章承担。审判员  唐新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求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