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商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无锡市龙胜异型钢管有限公司与山东犀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龙胜异型钢管有限公司,山东犀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商初字第00168号原告无锡市龙胜异型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陆通路。法定代表人吴春波,无锡市龙胜异型钢管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建新(受无锡市龙胜异型钢管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犀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兰沃乡张保管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龙胜异型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胜公司)诉被告山东犀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犀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胜公司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龙胜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胜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70元,合计1980元,由龙胜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江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