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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一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国华与湘潭县河口镇中湾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华,湘潭县河口镇中湾村民委员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一初字第1301号原告刘国华。被告湘潭县河口镇中湾村民委员会。代表杨建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华诉被告湘潭县河口镇中湾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华撤回对被告湘潭县河口镇中湾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56元,减半收取978元,由原告刘国华负担。审 判 长  肖 亮人民陪审员  曾超华人民陪审员  罗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赵 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