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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镇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应祖根与张卫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祖根,张卫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镇民初字第965号原告:应祖根。委托代理人:李耀强,浙江和诚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卫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应祖根与被告张卫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应祖根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祖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应祖根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吴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