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调确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胡志成、吴心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志成,吴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调确字第00007号申请人:胡志成。申请人:吴心华。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胡志成、吴心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胡志成、吴心华因婚约彩礼款纠纷,于2015年8月3日经界首市泉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吴心华一次性返还胡志成彩礼款共计44400元。(已履行)二、本协议达成并履行后,属于处理终结,双方今后不得再为彩礼款返还问题发生任何纠缠。三、协议履行方式:吴心华一次性支付胡志成现金44400元。四、协议履行期限:2015年8月3日前履行。(已履行)履行方式:当事人以现金方式履行协议内容。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丽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程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