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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湖北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625号原告湖北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湖北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湖北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海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秀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