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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商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孙伟明与岱山宏金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明,岱山宏金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商初字第363号原告孙伟明。被告岱山宏金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长涂镇娘基宫村。原告孙伟明与被告岱山宏金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孙伟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阮亭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