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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川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永生与南学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生,南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川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杨永生被执行人南学龙本院在执行杨永生与南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杨永生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并于2015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南学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学龙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永生借款本金111000元及利息166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及鉴定费1000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查明被执行人南学龙在中国银行延安北关支行有工资账户,账号:6013823600022331002,本院于2015年7月5日作出(2015)洛川执字0005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南学龙在中国银行延安北关支行的工资账户,现因冻结期限为届满,经申请执行人杨永生同意退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000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小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