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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5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罗村支行与麦逢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罗村支行,麦逢沛

案由

信用卡纠纷,信用卡纠纷,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552-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罗村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卢锐彬。委托代理人:都平,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卓杰明。被告:麦逢沛,男,汉族,住佛山市,公民身份号码×××1714。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罗村支行与被告麦逢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552-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6月17日对被告麦逢沛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江浦东路61号碧玉豪庭叠翠台5号305房的房产(证号:××号)予以查封。现原告以被告已经向原告偿还了全部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及解除对被告上述财产的查封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及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罗村支行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麦逢沛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江浦东路61号碧玉豪庭叠翠台5号305房的房产(证号:××号)的查封;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5.49元,财产保全费952.38元,合共2017.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罗村支行负担。审判员  曾婉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邓志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