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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3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3966号原告白某某,女,1964年1月17日出生。被告陈某某,男,1963年2月1日出生。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2015年8月3日,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和好,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景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