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3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3966号原告白某某,女,1964年1月17日出生。被告陈某某,男,1963年2月1日出生。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2015年8月3日,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和好,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景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