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姜奇与徐俊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奇,徐俊芳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995号原告:姜奇,男,汉族,1991年6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褚清文,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俊芳,女,汉族,1993年1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奇诉被告徐俊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奇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奇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邓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