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东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宏奇与边晔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奇,边晔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东民初字第00105号原告张宏奇,农民。被告边晔英,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奇与被告边晔英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奇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76元,减半收取1488元,由原告张宏奇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长 陈红霞审 判 员 周 剑人民陪审员 邓正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正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