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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东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宏奇与边晔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奇,边晔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东民初字第00105号原告张宏奇,农民。被告边晔英,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奇与被告边晔英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奇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76元,减半收取1488元,由原告张宏奇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长  陈红霞审 判 员  周 剑人民陪审员  邓正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正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