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罗民监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兰陵县神山镇东新庄村民委员会与王鹏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兰陵县神山镇东新庄村民委员会,王鹏源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临罗民监字第5号原审原告:兰陵县神山镇东新庄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王鹏源,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审原告兰陵县神山镇东新庄村民委员会与原审被告王鹏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二年九月四日作出(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临罗检民(行)监【2015】3713110xxxx号检察建议书,建议该案再审。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院 长 孙家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俊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