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与呼雪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呼雪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29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72868068-6。法定代表人瞿群伟,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苏予,该公司行业总监,住址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呼雪婷,女,1990年1月1日出生,工人,住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诉被告呼雪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因与被告呼雪婷已达成调解,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屈晓杰人民陪审员 付慧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海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