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和平与吕宝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和平,吕宝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120-1号申请人李和平,男,1952年1月8日生,汉族,住本市陇海新村***号。被执行人吕宝新,女,195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本市小辛庄**号。本院执行李和平与吕宝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南经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10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吕宝新的银行存款94000元及利息;如不能执行,则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刁军生审判员 户志刚审判员 朱永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倩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