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2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管洪太与黄光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洪太,黄光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895号申请执行人管洪太。被执行人黄光宪。申请执行人管洪太与被执行人黄光宪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8109元。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109元(含执行费172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丁世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