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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执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凌文与被执行人四川亚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文,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凌文,男,汉族,1975年2月12日生,住福建省周宁县纯池镇。被执行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邦海,总经理。案外人绵阳怡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泸仲执审他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在案外人绵阳怡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本院已依法向案外人绵阳怡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案外人逾期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案外人绵阳怡海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冯葆春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润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