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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孙某与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字第1858号原告:孙某,男,汉族,1978年2月22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师某,女,汉族,1979年11月11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