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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宁海县胡氏电器有限公司与王国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胡氏电器有限公司,王国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404号原告:宁海县胡氏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秀珠。委托代理人:胡宏杰。被告:王国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胡氏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县胡氏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宁海县胡氏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胡氏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海县胡氏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史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朱黎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