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姚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133号原告姚某,��,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某,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收取123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魏旺烈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