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子玉与田德宇、陈淑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华,田德宇,陈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华,女,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被执行人田德宇,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牛古吐乡。被执行人陈淑娟,女,汉族,农民,住敖汉旗牛古吐乡。王子玉申请执行田德宇、陈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玉华依据(2014)敖民初字第63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田德宇、陈淑娟给付案款及诉讼费13721元。经查,被执行人田德宇、陈淑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4)敖民初字第63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汉丞审���员朱咏君审判员 韩承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志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