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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执字第5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邓朝骥申与路廷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邓朝骥,路廷莉,潘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字第550-2号申请人执行人邓朝骥,男,生于1954年1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路廷莉,女,生于1955年6月8日,汉族。被执行人潘如林,男,生于1955年1月28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9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邓朝骥申请执行路廷莉、潘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7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路廷莉、潘如林尚欠申请执行人邓朝骥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1日起每月归还30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现申请执行人邓朝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合江民初字第9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路廷莉、潘如林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邓朝骥可持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勇审判员 杨建华审判员 崔茂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禹良 来源:百度“”